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3财保7号
申请人:***,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道县。
被申请人: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73号。
法定代表人:宋官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蒋再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2022年3月1日,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运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雯迪
书 记 员 潘 正
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