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23执保13号
***、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12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3日,通过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实际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1352633.78元(被申请人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因本院以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案实际冻结为“0”元)。
本院认为,(2022)湘112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12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