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23执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 被执行人: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3民初1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情况。又向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双牌管理部、双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123执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