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执行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耀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51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51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承办人:唐继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