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翰拓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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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402民初6927号
原告:赤峰翰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北城钢材市场院内21-2。
法定代表人:高显广,总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杰,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菲,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福润园小区25号楼02032商厅。
法定代表人:许耀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波,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健评,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满族,内蒙古兴安盟方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男,1963年8月07日出生,兴安盟方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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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同心圆小区××102室。
被告:张起慧,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波,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翰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拓商贸公司)、王艳杰与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通公司)、高健评、***、张起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王艳杰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翰拓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杰、被告天德通公司及张起慧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波、被告高健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翰拓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01万元;2.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0.3万元,以上合计:131.3万元;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与诉讼相关的全部费用。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2项,违约金以10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日起(最后一次供货后45天)按欠付货款的30%计算。事实与理由:王艳杰原是原告翰拓商贸公司的监事及投资人。2020年,原告翰拓商贸公司与被告天德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天德通公司向翰拓商贸公司购买三级螺纹、镀锌管等材料。原告翰拓商贸公司多次催收,被告天德通公司仅支付部分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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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截至2021年5月1日尚欠原告钢材款101万元,2021年5月1日天德通公司指派被告高健评、***、张起慧和原告王艳杰进行结算,三被告为原告王艳杰出具欠条一枚,金额为101万元,约定6月15日支付天德通公司欠付二原告的剩余货款。以上被告欠付款项101万元,至2021年6月15日仍未履行约定义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德通公司、张起慧辩称,2020年4月23日,兴安盟方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甲方,合同代表人:高健评)与天德通公司(乙方,代表人:张起慧),签订了施工合同,甲方将兴安盟科右中旗布敦化小区4#、6#、S4#、S5#楼承包给乙方施工。2020年6月17日,翰拓商贸公司(甲方、出卖方)与天德通公司(乙方、买受方)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截止到2021年5月1日,天德通公司累计欠付钢材款101万元。因工程发包方兴安盟方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无法支付工程款,工程处于停工状态,欠付的钢材款也无法支付。兴安盟方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张起慧复工,张起慧的复工条件是由兴安盟方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欠付的钢材款。2021年5月1日,高健评、***、张起慧及翰拓商贸公司的王艳杰在高健评办公室达成一致,由高健评、***为王艳杰出具欠条一枚,承诺在2021年6月15日前向王艳杰支付101万元的钢材款。落款处高健评、***均签字捺印。应王艳杰的要求,张起慧在欠条的边缘处签字,主要是为了证明欠条的来源。二、依据上述事实,答辩人的债务已经转移,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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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需要再承担支付钢材款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及五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上述情形属于债务转移。即从高健评、***签署欠条,原告同意接受的那一刻起,高健评、***成为了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即答辩人的债务即随之消灭。高健评、***才是本案承担付款义务的主体。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健评辩称,天德通公司与兴安盟方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是属实的。张起慧是实际施工人,借用天德通公司资质进行的施工。因为张起慧是施工方,张起慧向兴安盟方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张起慧施工时在王艳杰(原告原法定代表人)处购买了101万元的钢筋,使用在兴安盟科右中旗布敦化小区4号、6号楼工程中,王艳杰向张起慧索要钢筋款,张起慧没有钱,便领着王艳杰多次一起来找我和***。双方工程款尚未结算,王艳杰让我们给写个承诺,我们就给出具了欠条,说有钱就给支付货款了,后来就起诉了我们。当时说是主体施工完毕后就进行结算。这个款项应该是原告向天德通公司索要,而兴安盟方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应与天德通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现其不同意将钢筋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被告***辩称,同意高健评的答辩意见。101万元的钢筋不知道用在哪里。因为张起慧和王艳杰总是来找,我们出具欠条不属于债的加入,就是证明张起慧欠钱的事实。我们即使拨付工程款也是拨付给天德通公司。应该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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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根据原告提交的合同、销货清单、欠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0年6月17日,原告翰拓商贸公司(甲方)与被告天德通公司(乙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供应钢材,最终数量及货款以销货清单为准,交货地点为科右中旗布敦化白音化小区,乙方指定收货人为张新杰和张启明,自上货之日起4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逾期未付按照每吨每天5元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乙方未按约定付款的,甲方有权将货物转卖他人,相应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按照货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双方均在合同尾部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天德通公司供应钢材,截至2020年9月18日(最后一次供货),原告总计为天德通公司供应钢材的货款金额为2589894.52元。天德通公司支付部分货款,截至2021年5月1日尚欠货款101万元。
2021年5月1日,被告高健评、***就上述欠款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内容为“今欠王艳杰钢材款壹佰零壹万元整,2021年6月15日支付。高健评、***”。欠条出具后,上述欠款仍未清偿,后期张起慧在欠据底部签字确认。各被告对该欠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高健评、***认为其仅是以见证人的身份出具了欠据。被告张起慧认为,案涉货款在高健评、***出具欠据后,债务转移给了高健评、***,因二被告未能还款,为方便原告主张权利,其又在欠据底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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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案外人兴安盟方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现有被告高健评、***两名股东。四被告认可,兴安盟方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将兴安盟科右中旗布敦化小区4#、6#楼等工程项目发包给天德通公司,由张起慧借用天德通公司资质进行了施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天德通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后,原告陆续供应钢材货款总计金额为2589894.52元,天德通公司尚欠货款101万元,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本院直接予以确认。现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为:高健评、***为原告出具欠据的行为属于债的加入还是债务转移,四被告是否应共同承担货款给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高健评、***为原告出具欠据时,原告并未明确放弃要求天德通公司承担责任,故被告天德通公司关于案涉债务已转移给高健评、***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天德通公司给付货款101万元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因其未能证明被告逾期付款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调整违约金为自2020年11月3日起以101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即年利率7.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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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案涉钢材系天德通公司为用于兴安盟方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给其的工程中所购买,在发包人尚未与施工方进行工程款结算的情况下,高健评、***作为发包方的股东自愿为原告出具欠据的行为,应视为高健评、***自愿加入债务,应认定为债的加入。被告高健评、***辩称其出具欠据的行为实际为见证欠款事实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高健评、***应与天德通公司共同承担给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鉴于高健评、***在欠据中承诺货款于2021年6月15日支付,故高健评、***仅应承担2021年6月16日以后的违约责任。被告张起慧作为天德通公司的挂靠方,系案涉钢材实际使用人,理应与天德通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其在高健评、***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后,又在欠据中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对案涉欠款事实的认可并同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主张张起慧共同承担给付案涉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上述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翰拓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1万元及违约金(以10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7%的标准自2020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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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高健评、孟庆张、张起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高健评、***仅对2021年6月16日以后的违约金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赤峰翰拓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17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17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宁宁
人民陪审员  牛冬梅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仲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