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2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劳店镇开发区工业一路以北、内环东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福润园小区**楼02032商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滨州某公司享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滨州某公司的元债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