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赤峰市中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4868号
原告:***(曾用名:杨金星),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久,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军,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中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红山物流园区汇通路30-10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英金路北段富润园小区25号楼02032商厅。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赤峰市中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
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建华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高丽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