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1345号
申请人:***,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福润园小区25号楼02032商厅。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登记在赤峰××房××镇××街××路××#××楼××层××房予以查封,查封金额8033020.2元;将被申请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登记在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予以查封,查封金额2216979.8元。申请人***、担保人***以其位于××美商贸城B5幢01012#)不动产、位于××美商贸城B5幢01013#)不动产、位于××美商贸城B5幢01014#)不动产、位于××美商贸城B5幢01015#)不动产、位于××美商贸城B5幢01021#)不动产、位于××美商贸城B5幢01022#)不动产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4)内0404财保443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登记在赤峰××房××镇××街××路××#××楼××层××房予以查封,查封金额8033020.2元;将被申请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登记在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予以查封,查封金额2216979.8元。申请人***、担保人***以其位于××美商贸城B5幢01012#)不动产、位于××美商贸城B5幢01013#)不动产、位于××美商贸城B5幢01014#)不动产、位于××美商贸城B5幢01015#)不动产、位于××美商贸城B5幢01021#)不动产、位于××美商贸城B5幢01022#)不动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登记在赤峰××房××镇××街××路××#××楼××层××房,查封金额8033020.2元,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登记在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查封金额2216979.8元,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用以担保的位于××美商贸城B5幢01012#)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四、查封***、***用以担保的位于××美商贸城B5幢01013#)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查封***、***用以担保的位于××美商贸城B5幢01014#)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六、查封***、***用以担保的位于××美商贸城B5幢01015#)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七、查封***、***用以担保的位于××美商贸城B5幢01021#)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八、查封***、***用以担保的位于××美商贸城B5幢01022#)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