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524民初3035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陆奎,男,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豪,男,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贵州省纳雍县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龙场镇龙场社区。
法定代表人:汪鹏。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纳雍县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好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4元,减半收取计1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岳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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