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与***贵州省纳雍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20民初2370号
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经营场所织金县城关镇1星秀路263号。
经营者:彭同仙,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贵州省纳雍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龙场镇龙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3374587621。
法定代表人:汪鹏。
本院在审理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与***、贵州省纳雍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7元,由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潘 毅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高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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