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禹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民终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比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内蒙古兴禹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幸福人家14号楼东单14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又名**),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内蒙古兴禹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21)内0823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于2022年6月1日开庭审理本案时,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5元,减半收取340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