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禹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1民初112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五原县。 原告:***,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五原县。 被告:***,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五原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乌拉特前旗。 被告:内蒙古兴禹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兴禹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