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内0621执184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茂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平县瑞策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茂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平县瑞策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9)内0621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安平县瑞策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案件款8618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安平县瑞策丝网制造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84367元,缴纳本案执行费1193元后将剩余83174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总对总查封及传统查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