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茂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金茂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1执1363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薛跃虎。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07月18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内062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案件款159453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总对总查封及传统查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621执13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梅  杨

审判员 段  磊

审判员 孟和巴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 丽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