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21民初883号
原告:内蒙古**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电输水线西。
负责人薛跃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娜,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互助路25号。
负责人高志俭,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25元,减半收取7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巧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郝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