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02民初1417号
原告:***,男,1966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金茂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法定代表人:薛跃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刚,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大江大河及重要支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金茂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大江大河及重要支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25元,减半收取计245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洋
审判员王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