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28民初4741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胡筋虎,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巴林右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大板镇健康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743853522X。
法定代表人:郝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育红,北京市中盾(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胡筋虎、巴林右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内0428民初73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巴林右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内04民终341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20)内0428民初732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重审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胡筋虎、巴林右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3元(原告已交清),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士军
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
人民陪审员  韩玉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孟 冉
书 记 员  朱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