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终3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林右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健康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郝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育红,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筋虎,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上诉人巴林右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筋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20)内0428民初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20)内0428民初7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巴林右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董燕洪
审判员 牛占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岳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