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8民初2548号
原告:胡筋虎,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告:巴林右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743853522X,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健康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内蒙古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0793637262Q,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环卫二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胡筋虎与被告巴林右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巴林右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筋虎撤回对被告巴林右旗**建筑有限责
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