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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404民初1531号原告赤峰野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大栅栏中段市运房产*号厅。法定代表人马振文,经理。被告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尚庆华,院长。原告赤峰野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诉赤峰野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尚未审结,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需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郝文杰审判员何滨人民陪审员丁玉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孙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