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02民初4343号之一
原告:赤峰野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钢铁西街环保局东侧金百合小区22号楼2-6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赤峰野马装饰工程有限员工,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内蒙古鹏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野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鹏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2023年9月25日,原告赤峰野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赤峰野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25元(原告赤峰野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赤峰野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