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信诚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正源建筑消防机械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吴江执字第7057号
申请人苏州信诚典当行有限公司,住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英大道789号。
法定代表人钱建林,机构代码:58225132-7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苏州工业园区东港新村192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孙伟良,机构代码:76150231-2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正源建筑消防机械有限公司,住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科技园园。
法定代表人:胡浩明,机构代码:75393814-0
被执行人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市东大街482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史玉伟,机构代码:77246073-6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昌华钢制品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分区群星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胡浩明,机构代码:71857334-2
被执行人苏州优耐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上林村沿河村16组。
法定代表人:吴英,机构代码:69213630-3
被执行人孙伟良,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46岁,汉族号码320502196906192013,住苏州市沧浪区
被执行人范芸,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49岁,汉族号码32050319661106052X,住苏州市沧浪区
被执行人胡浩明,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48岁,汉族号码320502196707231016,住苏州市沧浪区吴县
被执行人吴明,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55岁,汉族号码320503196009220519,住苏州市沧浪区
苏州信诚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正源建筑消防机械有限公司、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昌华钢制品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优耐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孙伟良、范芸、胡浩明、吴明典当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信诚典当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542833元,执行费为70114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鉴于此,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苏州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孙伟良与配偶范芸共同共有位于苏州市姑苏区相王路49号11幢104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6.96平方米,设有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权利价值为人民币931500元,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查明被执行人孙伟良与配偶范芸共同共有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都市花园75幢804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9.27平方米,设有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苏州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权利价值为人民币170万元,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查明被执行人孙伟良与配偶范芸共同共有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黄金水岸花园5-6幢,建筑面积490.01平方米,设有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苏州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权利价值为人民币8300000万元,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查明被执行人胡浩明、潘虹静夫妻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广场1幢1411号的房地产,设有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权利价值为人民币251.07万元,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正源消防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西路23号2、3、4幢房地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目前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正在处置当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三香路的大量房地产,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因苏州工业园区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案较多,且主要财产苏州市姑苏区法院正在处置当中,故本院暂不宜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处置。因上述房产均设有大额的抵押担保金额,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本院已依法向首封或者正在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即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寄发了参与分配函,待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完毕后,本案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向苏州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孙伟良与配偶范芸共同共有位于苏州市姑苏区相王路49号11幢104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6.96平方米,设有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权利价值为人民币931500元,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查明被执行人孙伟良与配偶范芸共同共有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都市花园75幢804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9.27平方米,设有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苏州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权利价值为人民币170万元,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查明被执行人孙伟良与配偶范芸共同共有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黄金水岸花园5-6幢,建筑面积490.01平方米,设有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苏州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权利价值为人民币8300000万元,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查明被执行人胡浩明、潘虹静夫妻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广场1幢1411号的房地产,设有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权利价值为人民币251.07万元,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正源消防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西路23号2、3、4幢房地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目前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正在处置当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三香路的大量房地产,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因苏州工业园区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案较多,且主要财产苏州市姑苏区法院正在处置当中,故本院暂不宜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处置。因上述房产均设有大额的抵押担保金额,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本院已依法向首封或者正在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即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寄发了参与分配函,待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完毕后,本案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347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陈 健
审判员 王进前
审判员 李荣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杜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