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与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罚金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执542号
执行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72460736X,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建民。
被执行人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苏1102刑初26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除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五辆。(查封期限两年,未实际控制)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现不具备处置条件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02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宝审判员邓铭琛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