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30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38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大街482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星澄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下称农行吴中支行)与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吴商初字第035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一、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借款本金9052919.33元,支付截至2014年6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18083.75元及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0.8%计算的罚息、复利。二、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对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990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担6817元,由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3087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9254090.0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3670元。
执行中,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1714.78元,扣除执行费73670元后余款358044.78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州三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无机动车、房地产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苏洲庭园237号房地产(共有人为**、史雯)已设定抵押,且共有人史雯占有99%的份额,无法处置。除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执行进程、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由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足额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吴商初字第03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