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02民初3033号
原告**1,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2,现住址同上。
原告**3,现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1,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4,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现住址同上。
被告**,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内蒙古百科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1、**2、**3、**4、**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公司、内蒙古百科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1、**2、**3、**4、**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1、**2、**3、**4、**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连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