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内0304行初2号
起诉人内蒙古百科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吉街北、团结路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2019年3月11日,本院收到内蒙古百科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内蒙古百科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乌海市乌达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原告投诉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和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
本院认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已作出准许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裁定,起诉人的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对于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内蒙古百科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本案所适用司法解释条文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