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1执1135号
申请执行人:***,男,200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黄坤志,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苏新大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振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3137110304。
法定代表人;龙海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大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大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并于同日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新大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121民初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