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大东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新大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1民初359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湟中县村民,住该村070号。 被告:江苏新大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3137110304,住所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振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龙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大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2022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时   程   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朋毛** 书 记 员       ***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