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赤峰中汇北方萤石有限公司、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28民初317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7年1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滨,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中汇北方萤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西山工业园区省道206线14公里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马振军,经理。
被告: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广场路东侧商贸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阁,经理。
被告:***,男,55岁,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赤峰中汇北方萤石有限公司、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赤峰中汇北方萤石有限公司、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赤峰中汇北方萤石有限公司、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姜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