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28民初339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中汇北方萤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8099050082M,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西山工业园区省道206线14公里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马振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铭、张志伟,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70127694XT,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广场路东侧商贸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兵,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兵,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赤峰中汇北方萤石有限公司、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海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