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5民初545号
原告: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70127694X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场路东侧商贸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永军,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姚海柱
审判员 马玉锦
审判员 邢珈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