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5民初545号
原告: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70127694X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场路东侧商贸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永军,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姚海柱
审判员 马玉锦
审判员 邢珈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