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韩某某、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404执保36号 申请人:韩某某,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申请人: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场东侧商贸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4执73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33752.5元。申请人以其在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5年1月9日依法作出(2025)内0404民初543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4执73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33752.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4执73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33752.5元,扣留期限三年。 二、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