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447号
申请人: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场东侧商贸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赤峰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五金机电城1号楼C区综合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赤峰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41××××0969账户内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赤峰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5592账户内存款32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4)内0404民初5283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赤峰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41××××0969账户内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赤峰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5592账户内存款32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赤峰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41××××0969账户内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被申请人赤峰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5592账户内存款32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