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677号
原告:贵州百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东原财富广场一期3栋1**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3983412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151236。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786059。
被告:**,女,1994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百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百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百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百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贵州百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