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黔03行终1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申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虹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288号4号楼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4251402959。
法定代表人薛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明强,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基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普陀路变维住宅小区B栋二**四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1433780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明强,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习水县习水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300095363703。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习水县住建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府黔路城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00095002207。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严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一审第三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5032806P(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贵州百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东原财富广场一期3栋1**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398341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家军,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165354813。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苏州土木文化中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12号土木同润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88379705R。
法定代表人鲁祖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南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3661871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路新区栖霞路16号9栋1**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0437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区共和新路5308弄32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188214U。
法定代表人全先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429202369J。
法定代表人金幸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一分院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88662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申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建设计院”)、贵州基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习水县住建局”)、遵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习酒公司”)、贵州百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江西江汇勘察院”)、苏州土木文化中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土木公司”)、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勘察公司”)、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筑公司”)、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开艺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建筑设计院”)因招投标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9)黔0321行初1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习酒公司系2000年8月15日在遵义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为国企。2018年9月6日,习酒公司作为招标人与百利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约定“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由百利公司在国内代为公开招标写出评标报告后由习酒公司确定中标人。2018年9月8日,招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分为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价格、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七章(编码为第八章,其中第六章图纸删去)。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资金来源为“自筹”;1.2.3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1.3.2计划总工期为720日历天,其中**制酒区项目为实际开工之日起420日历天内完工;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为“接受”并设置了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资质条件;3.7.5投标文件格式载明:“(3)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摒弃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相互矛盾。(6)投标文件暗标编制包括以下内容:技术标为暗标,为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施工方案、勘察大纲。明标部分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函、项目管理机构、企业业绩等内容。(7)投标人的暗标文件中,其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标识(包括文字、符号、图案、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除痕迹等)、徽标及荣誉等。暗标文件封面的内容由系统采取技术措施对投标公司相关信息进行屏蔽。采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要求。若“暗标”中出现投标人身份(如名称、徽标、人员名称等),其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施工方案、勘察大纲按零分处理。”10.3暗标评审重复了该内容;投标人须知3.7.5将该内容作特别提醒。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3人”,10.13.9项目估算总金额为“人民币20亿元”,2018年9月13日变更为“人民币33.5亿元”;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并分别列举了各项目评分规则和分值,载明投标文件格式应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工期符合投标人***1.3.2项要求,对企业业绩和企业信誉也作了专门要求;第八章招标文件格式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商务标部分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技术标名称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技术标”,投标人编号。
招标公告发布后,新兴公司、虹口设计院、基固公司组成联合体,以新兴公司为牵头人投标;中建四局、江西江汇勘察院、苏州土木公司、贵阳勘察公司、重庆华筑公司、上海开艺公司、贵州建筑设计院组成联合体,以中建四局为牵头人投标;另有贵州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组成联合体投标,共五家投标人投标。2018年10月12日,该项目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并组成由招标单位代表二人及遵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抽取的五名专家组成的七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载明评标结果:新兴公司以总分88.40分名列第一,中建四局以85.10分名列第二,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65.76分名列第三,贵州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62.21分名列第四,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57.54分名列第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栏为空白。随后,习酒公司向习水县住建局提交落款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的《关于对“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评标报告结果复审的申请》,提出:经对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查阅,发现新兴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问题:(1)商务标:①企业业绩应得分1分,不是满分2分;②企业信誉所提供的银行授信项目应评分3分,不是4分;(2)技术标:①技术标项目名称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文件将项目名称写作“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项目工程(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应不能通过形式评审;②“**制酒区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为“实际开工之日起420日历天内完工”,投标文件中的“**制酒区工程横道图”工期为500日历天,实质性响应的内容相互矛盾,应作废标处理;③单体设计方案中的图纸,“**制酒区锅炉房-8”图纸中出现以往工程名称“详见大地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相关图纸”、“运营中心-4”图纸中出现与本项目使用功能不相符的“首长休息室”功能房间字样、“运营中心-11”图纸中出现与本项目使用功能不相符的“军需库”功能房间字样、“运营中心-12”图纸中出现与本项目使用功能不相符的“门诊”功能房间字样、“**制酒区锅炉房-2”图纸中出现与本项目不相关联的“晋02G08”字样、“**制酒区综合办公楼-1、2、3”图纸中出现与本项目不相关联的“闽06J11”、“闽04J05”字样、“运营中心-12”图纸中出现与本项目使用功能不相符的“信访办公室”功能房间字样,结合新兴公司商务标中财务报表多处显示军队项目,此前实施了相关医院项目,且该公司改制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工程队等情,这些标记暗示投标人身份,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条规定及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B2.1条,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发现明显与招标文件条款不符的情况,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申请进行复审。习水县住建局收到招标人习酒公司的申请后,于2018年10月26日同意习酒公司按程序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2018年11月7日,习酒公司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载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书中的法人代表与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不一致,为废标;投标文件评审评分排序为:第一名中建四局、第二名贵州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名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名新兴公司,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建四局、第二中标候选人贵州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8日,该评标结果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示,公示截止期为2018年11月12日。
原告于2018年11月11日向招标人习酒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招标人在未公示2018年10月12日的评标结果的情况下,擅自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系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2018年11月12日,习酒公司书面回复原告:1、你公司异议所述事实不成立;2、我公司上述项目招标过程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你公司如对本回复持不同意见,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018年11月14日,原告向习水县住建局投诉,同日,习水县住建局作出习住建通(2018)161号《关于责令暂停“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责令习酒公司暂停项目招标投标活动。2018年11月15日,习水县住建局作出《补正通知书》送达原告,要求完善投诉书。2018年11月19日,原告重新提交补正后的投诉书,请求1、否定2018年11月7日评标结果,确认2018年10月12日的评标结果有效,责令习酒公司取消中建四局在本项目中的中标资格;2、追究被投诉人习酒公司、百利公司、中建四局恶意串通投标、内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3、暂停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请求调取评标过程的录音录像,以证明习酒公司代表***、**诱导和要求评标专家必须将中建四局确定为中标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日,习水县住建局受理原告的投诉。2018年11月21日,习水县住建局将原告投诉习酒公司、百利公司、中建四局涉嫌串标的线索移交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后于2018年12月18日函复习水县住建局:1、与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对招标人就未经公示的评标结果申请复审(重新评标)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更未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2、所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中,有四位专家称业主方的复审(重新评标)申请有诱导的感觉,但仅是四位专家的主观感知,该陈述与另一位专家***以及习水县住建局工作人员***的陈述相矛盾,也与评标、复审过程的视频资料相矛盾,不能得出招标人客观上对四位专家进行诱导的结论;从招标人提交的复审申请来看,该复审申请的理由经习水县住建局同意,且评标委员会也认为新兴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标封面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项目工程(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封面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的要求而被评为0分,故不能证明该复审申请诱导评审专家倾向中建四局和排斥新兴公司;3、通过审查调取的涉案材料,未发现百利公司与中建四局因涉案项目找专家对业主方评审代表进行评标培训的事实,也未发现百利公司工作人员将新兴公司的投标文件故意泄露给中建四局以及招标投标过程中排斥新兴公司中标的事实。2018年12月20日,习水县住建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为,经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不能认定习酒公司、百利公司、中建四局串通投标、提前内定中标单位的违法行为;关于采信哪一份评标结果的问题,因系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职责,行政监督机关无权替代评标委员会评标,习酒公司作为招标人,与本次招标活动有直接利害关系,如发现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可能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习水县住建局收到习酒公司重新评标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习酒公司申请中提到的问题是否会引起分值变化存疑,从而同意习酒公司重新评标;因此,2018年11月7日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程序合法;重新评标后,评标结果发生变化,而原告未对2018年11月7日的评标结果提出实体上的异议,原告所称串通投标又无法认定,无法否定评标委员会2018年11月7日的评标结果;决定驳回原告的投诉。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后,遵义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习水县住建局的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习水县住建局习住建处(2018)001号招标投标处理决定书,撤销遵义市政府遵府行复(2019)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停止招标投标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执行,3、判决确认2018年11月7日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工程项目重新评标的行为违法,评标结果无效;4、判决确认2018年10月8日评标委员会对工程项目评标结果有效,确认新兴公司为该项目工程的中标人。
2018年12月25日,习酒公司恢复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向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建四局发出中标通知书,2018年12月28日,中建四局投标联合体与习酒公司签订项目总承包合同,现已进场施工。
另查明,上海虹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更名为上海申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并重新办理营业执照。新兴公司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工程总队,与军队脱钩后改制设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所称“复评”、被告习水县住建局和第三人习酒公司所称评审复议,实质上是重新评标,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按照法律术语称为重新评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习水县住建局系同意习酒公司组织重新评标,2018年11月7日的评标行为系重新评标行为。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人公开招标项目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最能满足项目要求的交易对象的市场交易行为,是交易合同签订的一种特有方式,本质上是民事行为。行政监督机关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行为,系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本案审理习水县住建局的行政监督行为和遵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习水县住建局作为习水县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受理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重新招标、重新评标申请。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事实均不持异议,对习酒公司复审申请中指出的新兴公司投标文件存在问题也不持异议,对习水县住建局投诉处理程序及认定事实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习水县住建局接到原告投诉后,立即责令招标人习酒公司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通知原告补正并在原告补正投诉申请书和投诉材料后,按照投诉事项涉及的行政职能,将投诉涉及违纪违法线索移交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在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终结,书面回复确认不存在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后,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原告诉称习水县住建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习水县住建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对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行为的法律评价是否得当。评价投诉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必须评价重新招标是否依法启动,核心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的权利及权利行使方式,以及行政监督机关对第三人习酒公司提出的复核审查申请许可重新评标是否合法。
(一)关于招标人的权利及权利行使方式。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人向社会公开邀约,众多投标人响应邀约,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确定交易对象的合同订立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投标人处于竞卖地位,招标人享有最终定标权,即决定与最能满足招标项目条件和要求的投标人订立交易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规定也明确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最终决定权。但招标人的最终定标权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必要限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资项目,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严格限制。如果出现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形,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并按照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全程接受监督的原则,报请行政监督机关同意。
评标是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的行为。评标质量决定招标人能否选定最能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与被委托关系。评标委员会作出评标报告后交招标人后,对评标报告及推荐中标人或评标结果排名靠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是招标人的当然权利。招标人审核的内容应当包括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分值是否计算错误等影响最佳中标人选定,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要求、是否存在暗示投标人身份的标记标识等影响公平公正的因素。本案中,2018年10月12日评标委员会评标后,向招标人习酒公司作出了评标报告,给出评标得分,但未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习酒公司对评标报告和评标分值排名第一的新兴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发现其投标文件存在商务标分项评分不符合评分标准、技术标存在封面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图纸存在与招标项目功能不相适应且可能暗示投标人身份若干标记等情形,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并可能影响最佳中标人选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重新评标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招标人对投标、评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请行政监督机关批准纠正,属于招标人依法享有的纠正权,不属于投诉范畴,可以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提出,不应受是否公示评标结果的限制,也不应受法律、法规关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投诉规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主体系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接受投诉的主体系招标人。原告认为习水县住建局受理并同意招标人习酒公司提出评审复议的请求违反上述规定,系对法律条文的不当理解,也没有正确理解招标人权利,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监督机关***标人重新评标是否合法。习水县住建局收到招标人习酒公司复审申请后,审查了习酒公司提出的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申请中提出的新兴公司投标文件中商务标单项评分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有差异,技术标存在标题与招标文件要求格式不一致、图纸存在标记暗示投标人身份的嫌疑等情形,同意习酒公司重新组织评标,处理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处理得当。本案审理中,原告也认可技术标标题存在少字、图纸存在与招标项目使用功能不符的标记等情形。结合原告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新兴公司由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工程总队改制而来的的背景,投标文件图纸上的“首长休息室”、“军需室”等标记不能排除暗示投标人身份的嫌疑。这些问题属于“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的范围。原告技术标封面标题遗漏两个字,但投标系统的技术表格式没有明确要求,不影响评标结果,图纸上的标记属于粗疏差错等解释,难以排除合理怀疑,习水县住建局据此准许习酒公司重新评标,理由充分。原告所持**制酒区工期500日历天,已经写明勘察设计100天,施工400天,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从实际开工之日起420日历天并不冲突的理由成立,但不能因此判定其他差错不影响评标结果。习水县住建局准许招标人习酒公司组织重新评标适用《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提出的异议属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对中标结果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人应当书面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异议涉及问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的规定,该条规定虽系针对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投诉作出,但内容认定恰当,不影响其处理结果正确。
综上,习水县住建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习酒公司申请复审及习水县住建局同意重新评标合法,在没有证据证明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下,驳回原告的投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裁定停止招投标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执行,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确认2018年11月7日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工程项目重新评标的行为违法,评标结果无效,属于行政监督机关行政监督权处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裁判范围,本院不予裁判。原告请求确认2018年10月8日评标委员会对工程项目评标结果有效,并确认新兴公司为该项目工程的中标人。2018年10月8日尚未开标,也没有评标,应为原告表述错误。且评价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属于招标人最终定标权,系民事争议,本院在行政诉讼中不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上海申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基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申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基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申建设计院、基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习水县住建局作出的习住建处(2018)001号招投标处理决定书,撤销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遵府行复(2019)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2018年11月7日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工程项目的重新评标行为违法,评标结果无效,确认2018年10月12日的评标结果有效;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其理由:1.一审法院对招标人权利认定错误,法律未规定招标人有最终定标权、依法享有纠正权,招标人只能依法定标。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暗示投标人身份的标记标识必须查证属实,而不是可能影响公正的嫌疑,即便出现上述情况引起的法律后果是重新招标而不是重新评标。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适用条件是评标结果经过公示。3.重新评标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习酒公司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投标条例》中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习水县住建局在明知评标结果没有依法公示的情况下,擅自同意批准复评是明显知法犯法。4.招标人申请重新评标的内容和理由不属于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这三个法定事由。5.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坚持招标人习酒公司对招标委员会和评标结果具有当然的控制权这一理由不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习水县住建局辩称,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定标权属于招标人,只是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项目中招标人的定标权受到限制,但并不意味着权利被剥夺或丧失。2.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享有的监督权、请求纠正权是基于委托人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系招标人享有纠正权的法律依据之一。3.招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组织者,作为评标委员会的委托人,有权监督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法履行评审义务时,招标人依法享有纠正权。鉴于习酒公司发现的存在问题可能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同意习酒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18年10月12日的评标,评标委员会只是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打分,并未推荐中标候选人,并不符合公示的条件,且2018年10月12日的评标结果存在明显错误。招标人在公示之前就知道评标结果,就应享有异议权,无需受公示期间才能提出异议的限制。5.关于招标人申请重新评标的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6.评标结果是否有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答辩人作出的习住建处(2018)001号招标投标处理决定书已经对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1月7日的评标结果是否有效做了评价,上诉人没有法定理由认定2018年11月7日的评标结果无效。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遵义市人民政府辩称,1.遵义市人民政府在被诉复议决定中认定的事实有上诉人、第三人各方在复议期间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招标人习酒公司申请重新评标的事由,对中标结果有实质影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重新评标的情形,遵义市人民政府维持习水县住建局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3.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第三人习酒公司、百利公司、中建四局、江西江汇勘察院、苏州土木公司、贵阳勘察公司、重庆华筑公司、上海开艺公司、贵州建筑设计院述称,同二被上诉人意见一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第三人新兴公司在二审期间未提供答辩意见。
各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卷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习水县住建局作出的习住建处(2018)001号《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及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遵府行复〔2019〕13号《行政复议决定》。
关于习住建处(2018)001号《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各方当事人对习水县住建局的主体资格、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有两点,第一、习酒公司对2018年10月12日第一次评标结果的异议是否合法有效,即对于第一次评标结果异议谁能提、何时提、以什么理由提;第二、申建设计院请求否定2018年11月7日第二次评标结果的理由是否成立,焦点集中在复评程序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内定中标单位的情况。
关于习酒公司对2018年10月12日第一次评标结果的异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申建设计院认为,根据《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的异议属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对中标结果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人应当书面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异议涉及问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的规定,对评标过有异议的,(1)异议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习酒公司作为招标人不具备提出以的主体资格;(2)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而本案中首次评标后,未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3)提出异议的范围限于“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本院认为,《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规范招标人以外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如何投诉的问题。习酒公司作为招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不受此条法规的限制。
招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根据《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事实、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有权就其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合法的情况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习酒公司作为本案中的招标人,其知晓首次评标结果后,认为申建设计院的标书存在“暗记”等影响评标结果的因素,提出投诉,符合《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习水县住建局经审查,认可习酒公司的投诉理由,认为首次评标结果可能受到实质性影响,同意重新评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的规定。综上,本院对申建设计院所持习酒公司就2018年10月12日第一次评标结果的异议无效的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申建设计院请求否定2018年11月7日第二次评标结果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申建设计院提出的质疑在于复评程序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内定中标单位的情况,根据习水县综合执法局的调查和申建设计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串标、排斥投标人、泄漏与评标相关信息、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存在违法等情形。因此,申建设计院投诉请求否定2018年11月7日复评结果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遵府行复〔2019〕13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遵义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复议申请,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经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习住建处(2018)001号《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确认2018年11月7日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工程项目的重新评标行为违法,评标结果无效,确认2018年10月12日的评标结果有效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已作裁判并阐明理由,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的裁判理由,不再赘述。
综上,习住建处(2018)001号《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合法,申建设计院诉请撤销该投诉处理决定的理由不成立;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上海申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基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兵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