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4484号
原告:南昌市***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南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新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信息不详。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信息不详。
原告南昌市***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南昌市***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昌市***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