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民终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村。
法定代表人:边自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8民初7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计71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见
审 判 员 庞 振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