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民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静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村。 法定代表人:边自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8民初7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