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执38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执行人: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村。
法定代表人:边自春。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就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8民初4419号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8民初4419号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