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执38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执行人: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村。 法定代表人:边自春。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就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8民初4419号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8民初4419号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