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07民初12879号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24.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云华
书记员 梁亚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