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3民初1895号
原告:江苏盛龙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镇街道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查群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县城经济开发区冶金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孔云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江苏盛龙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盛龙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盛龙钢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中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谦
书 记 员 黄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