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龙钢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盛大新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民终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盛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北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珍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盛龙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154号4楼。
法定代表人:查群群,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旭晖,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盛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工公司)、江苏盛龙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作出错误判决。
1.一审法院认定该工程的验收时间是2012年1月5日,但该工程的实际最终验收时间是2012年11月23日,因此,上诉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5年质保期。
2.工程竣工后对屋面的验收仅仅对外观进行验收,并没有彩钢板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屋顶抗风是否达到图纸要求的验收记录。2019年8月10日“利奇马”台风造成上诉人10000平方米彩钢板屋顶被吹落。上诉人立即通知了被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处理,但被上诉人置之不理。在一审中,上诉人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工程中屋面彩钢板生锈原因、屋顶抗风是否达到图纸设计要求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以该工程已验收、屋面太阳能板可能对彩钢板抗风性能产生一定影响以及上诉人在屋面进行安装太阳能板的施工,且还由第三方进行维修,己经改变了案涉工程施工结果并且验收合格后的原始状态为由不同意上诉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在一审中,上诉人向法庭提出屋面安装太阳能的部分仅占整个屋面的很少部分,未安装太阳能部分也存在大面积锈蚀,被大风吹落的彩钢板有部分不在安装太阳能区域,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台风吹落后的屋面照片。因此涉及工程质量问题应由专业鉴定部门作出认定,而不能由审判人员主观推定。
3.上诉人主张的质量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屋顶的维修问题,另一方面是屋顶因为台风被吹掉的问题,当时施工图纸对主体工程结构约定的质保期是50年,现在仍然在质保期范围内。
陕西建工公司、盛龙公司辩称:一审查明及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对于一审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已经进行查明,并作出处理。案涉的相关事实已经较为清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盛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陕西建工公司更换盛大公司屋面生锈的彩钢板,如果不更换,要求判令陕西建工公司赔偿更换生锈彩钢板的费用,损失暂定10万元(待鉴定后变更数额);2.判令陕西建工公司赔偿因屋面被大风吹落而进行更换所造成的损失60万元;3、本案鉴定费、诉讼费由陕西建工公司承担;4.判令盛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0年11月18日,甲方盛大公司(发包方)与乙方陕西建工公司(承包方)、丙方盛龙公司(担保方)签订了一份《钢结构建筑工程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江苏盛大钢结构厂房,工程地点: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建筑规格及要求:钢结构厂房,按发包方提供的图纸,屋面、维护用材、构造要求:屋面:0.3mm厚840型宝钢产彩钢板,50mm厚带铝箔保温棉,加1mm不锈钢丝网,屋面板颜色为海蓝色,排风机为304不锈钢材质,围护:0.5mm厚840型宝钢产彩钢板,颜色为白色,窗:窗为828系列铝合金窗(广东南海)5mm白色浮法玻璃,门:0.5mm厚宝钢产单层彩钢板推拉门,预埋轨道;建筑面积:7426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28700000元;承包范围:钢结构及围护系统的制作与安装,工程总造价含钢结构厂房的材料采购费、制作费、运输费、安装费、机械费、人力工资、税金、卸货、理货等与钢结构相关的一切费用,承包方负责基础锚栓的埋设,并对其可靠性、正确性负责,如出现错误由承包方负责;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应满足钢结构相关标准要求,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施工图纸的说明文件和技术更改通知单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发包方聘请的监理单位的监督;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承包方主钢构材料到厂后应通知发包方到承包方厂区验收,并抽样送检,由承包方提供的原材料,须提供质量证明文件方可用于工程,质保书随后通行,钢结构及板材进场后先通知发包方工程代表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但不作为最后验收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包修: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材料合格证、质保书、焊工证、构件清单等,如承包方不能按发包方规定的时间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材料,每逾期一天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在工程所在地进行材料、抗滑移系数试验、损伤等检测,并由承包方承担相关费用,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在质保期内,应由承包方无偿包修,质保期一年,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30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20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为:盛大公司主张陕西建工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要求更换及赔偿损失,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围绕争议焦点,盛大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钢结构建筑合同,证明盛大公司的钢结构厂房由陕西建工公司承建,盛龙公司提供担保,合同中约定了屋面彩钢板的品牌及质量,并且约定了按照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2.维修工程承包合同,证明盛大公司的屋面被大风吹掉之后,通知陕西建工公司来处理维修,但是陕西建工公司置之不理,盛大公司无奈自行购买材料进行修复。
3.付款给修复单位的付款凭证、发票,证明盛大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60万元的依据。
4.盛大公司受损屋面的图片打印件13张,证明因陕西建工公司的产品质量或者施工原因,造成的彩钢板屋面生锈以及被大风吹落的相关证据。
5.函件2份,一份是2017年9月30日的,载明:我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与贵公司签订钢结构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贵公司为我公司建设钢结构厂房,并于2012年年底通过验收、交付我公司,目前我公司钢结构厂房屋面出现20多处漏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我公司厂房屋面漏雨尚处于保修期之内,请贵公司接到本联系函一周内前来我公司修理厂房屋面。一份是2019年9月11日的,载明:贵司于2012年为我司建造了钢结构厂房,2019年8月“利奇马”台风来袭,造成我公司彩钢板屋面被吹落1万多平方米,并造成周围建筑物受损,损失巨大,贵公司建造的钢结构厂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另外我们从吹落的彩钢板发现存在大面积严重的锈蚀现象,贵司使用的宝钢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请贵司接到本函后,立即派员前来处理上述事宜,否则我公司将通过诉讼解决。两份函件证明盛大公司发现质量问题及屋面被大风吹落之后,要求被告进行处理。
6.施工图纸,证明陕西建工公司为盛大公司钢结构厂房进行施工的相关要求,根据设计图纸,工程主体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涉及对应的基本风压为50年一遇的大风,数值为0.4KN/平方。
对盛大公司提交的证据,陕西建工公司、盛龙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主文本真实性无异议,陕西建工公司已经按照该合同施工完毕,且经过验收,合同第八项第二条约定涉案工程上的质保期为一年。对证据2,由于陕西建工公司非合同相对方,故该合同的真实性由法院依法认定,该合同日期是2019年8月22日,盛大公司举证目的是要证明因台风致屋面受损的维修支出费用,且系因陕西建工公司拒绝维修而另寻第三方维修,但盛大公司提供的要求陕西建工公司维修屋面的时间是2019年9月11日,所以至少从时间上来看,不能印证因陕西建工公司拒绝维修而另寻他方维修的情况。对证据3,真实性由法院依法认定,除同证据二的质证意见外,陕西建工公司认为盛大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关于屋面的合同,以及不能看出具体支付项目的发票及付款,并不足以说明盛大公司为维修屋面所支出的实际费用。对证据4,照片是拍摄于盛大公司厂房屋面没有异议,但照片内容并不能用以证明陕西建工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盛大公司的拍摄时间根据屋面受损的情况应该是2017年9月份或者以后,该时间点距离陕西建工公司2011年底交付涉案工程项目已届满六年,早已过所涉部分的质保期,且屋面为彩钢板,如果盛大公司在使用过程中怠于维护,甚至主动造成破损,根据盛大公司提交的部分照片中锈蚀情况,结合彩钢板的物理性质,应认为并不属于严重,另盛大公司的照片中也可以反映其屋面在陕西建工公司交付以后由其另行安装了大量的太阳能电池板组,相应的施工也会对屋面的质量状况产生影响,从照片上可以直观的反映出未经过太阳能电池板组施工的部分基本上是没有因台风受损的。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函件内容并不能证明盛大公司所称的质量问题的存在或成因。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陕西建工公司也是根据图纸和相应的规范施工,并通过了验收。
陕西建工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2年1月5日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012年11月23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验收记录载明“验收意见实体符合设计要求质保资料达到规范要求”,验收证明书载明“验收意见本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子分部)经验收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质保资料齐全结构及安全的检测报告齐全功能抽查符合要求外观质量符合要求钢结构已于2012年1月5日进行了专项验收质监站已认可”,证明本案所涉的项目工程在2012年1月5日即整体完工并验收,同时各方一起出具的验收记录和证明书,依据验收和竣工日期,案涉工程尤其是屋顶已过质量保证期限。
2.盛大公司厂房屋面照片、视频,证明陕西建工公司在盛大公司屋面勘查时发现屋面大面积装设了太阳能电池板,且装设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固定装置,影响原彩钢板屋面的稳定性,另外从视频中可以看出,盛大公司屋面的太阳能电池板已经处于发电或者放电状态中,该设施项目的电路元器件,直接与彩钢板接触,且存在持续的放电,该过程致使接触部位原彩钢板的物理及化学性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防锈涂层被电镀。
对陕西建工公司提供的证据,盛大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验收证明书不能证明陕西建工公司所安装的工程符合双方约定要求,从这份证明书可以看出是对整个工程进行验收,上面写了外观质量符合要求,因为彩钢板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发现它的质量是否合格,如果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安装不符合图纸或者合同约定,当时是看不出来的,双方图纸中约定要达到抵抗八级台风的要求,根据相关的法规规定,屋面质量要求至少是五年,验收的日期是2012年11月23日,我方在2017年9月30日发函,也未超过质保期限,且我方之前多次电话包括派人到被告处要求他们处理,另外彩钢板本身的质量要求一般要保证30年,图纸中对于钢结构厂房的建筑耐久年限是50年,所以案涉工程并没有超过质保期限。对证据2,不能证明屋面锈蚀以及屋面被台风吹落与陕西建工公司无关,从我方提供的照片中能看出,没有安装太阳能的彩钢板同样存在大面积的锈蚀状态,屋面所安装的太阳能仅占屋面的很少一部分,对整个屋面是没有影响的,屋面被大风吹掉是由于陕西建工公司的施工有问题,没有达到图纸的要求,太阳能没有安装结束,也没有发电,现在目前还有一部分在屋面上,根本不存在陕西建工公司所陈述的事实,锈蚀不是因为安装太阳能造成的,而是由于本身安装彩钢板过程中施工原因或者彩钢板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的。
盛大公司归纳彩钢板生锈及被大风吹落原因为:彩钢板生锈是由于陕西建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导致彩钢板的表面涂层划伤或者彩钢板的本身的质量存在问题造成彩钢板的锈蚀。屋面被吹落是由于屋面达不到图纸要求的抗风压标准,与陕西建工公司所提及的盛大公司怠于维护、安装太阳能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安装太阳能板部分仅仅是整个屋面很少的一部分,而吹落的屋面很大一部分没有安装太阳能板。陕西建工公司归纳屋面彩钢板生锈以及被大风吹落原因为:1、盛大公司怠于维护;2、盛大公司在屋面二次施工;3、太阳能电池板漏电造成的彩钢板相应性状改变,包括彩钢板的电镀以后的漏电等。
盛大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的钢结构工程中屋面彩钢瓦生锈原因、屋顶抗风是否达到图纸设计要求进行鉴定。理由:陕西建工公司承包盛大公司的钢结构厂房工程,按钢结构相关法律和图纸施工,包工包料,屋面采用宝钢产彩钢板,并确保质量优良,陕西建工公司施工的工程屋顶彩钢瓦出面大面积锈蚀,屋顶未达成基本风压设计要求,导致屋顶被吹飞约10000平方,现因双方对生锈原因、屋顶抗风是否达成图纸设计要求存在分歧,为查明事实,故申请鉴定。
另盛大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溧阳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一份,载明:根据我局气象观测资料,2019年8月10日受台风“利奇马”的影响,我市大部分地区出现了7级大风。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提交的书面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盛大公司主张陕西建工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更换生锈的彩钢板并赔偿损失,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具体理由为:1.关于彩钢板生锈的问题。依据案涉工程的验收证明书以及验收报告,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子分部)经验收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质保资料齐全,结构及安全的检测报告齐全,功能抽查符合要求,外观质量符合要求,且钢结构已于2012年1月5日进行了专项验收,质监站已认可,工程的外观质量是符合要求的。所以,盛大公司主张彩钢板生锈系施工时表面涂层被划伤或者彩钢板本身质量存在问题造成,并没有事实依据。2.关于彩钢板被大风吹落的问题。依据案涉工程的验收证明书以及验收报告,工程是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的。验收证明书以及验收报告均有设计单位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认可,说明屋面是达到图纸要求的抗风压标准的。3.陕西建工公司提供的视频证据,可以证明安装太阳能板有可能造成彩钢板受损导致锈蚀。依据盛大公司的陈述,彩钢瓦屋面于2017年开始安装太阳能电池板,从盛大公司提供的照片看,整个彩钢板屋面,吹落的占一小部分,而吹落的当中,安装太阳能板的占大部分,说明安装太阳能板可能对彩钢板的抗风性能产生一定的影响。4.盛大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不予准许,理由为:盛大公司在屋面进行了安装太阳能板的施工,且还由第三方进行了维修,已经改变了案涉工程施工结束并且验收合格后的原始状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江苏盛大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由江苏盛大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9日经核准变更名称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案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盛大公司主张质量问题能否支持。
本院认为:案涉单位工程于2012年11月23日通过竣工验收证明,其中钢结构(安装、装修、幕墙)工程质量验收于2012年1月5日验收通过,验收结论均为合格。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盛大公司提出质量问题或要求陕西建工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工程进行维修,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五年,主体结构最低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盛大公司提出的屋面彩钢瓦锈蚀问题及被大风刮落等质量问题,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且并不属于屋面防水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的保修范围,故其要求鉴定相关质量问题,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上诉人盛大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红娥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袁海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潘 军
书 记 员 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