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叁兴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5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农,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根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根河市叁兴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区护林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德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东,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俄罗斯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根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馨媛,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利,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电优能(康平)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郝官屯镇郝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延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奎,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根河市叁兴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叁兴公司)、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送变电公司)、国电优能(康平)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国电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23民初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反法定程序。
***在一审起诉请求***、叁兴公司、送变电公司、国电公司给付工程款4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根据一审开庭审理笔录第2页记载,***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叁兴公司、送变电公司支付***工程款244619.94元”,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244619元的讼诉请求。”一审遗漏了***要求***、叁兴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漏审漏判,属程序违法。且本案一审被告人数众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各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亦属程序违法。
二、事实不清。
***与***具有直接合同关系,***应否对***施工的工程欠款承担给付责任?***主张其与叁兴公司系借用资质关系,而叁兴公司主张***系其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与叁兴公司为何种法律关系?叁兴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应当承担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还是承担其自认的公司项目负责人履行公司职务行为的直接给付责任?
另,2020年4月23日送变电公司向***出具《承诺书》载明:“叁兴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前付清***施工队工人工资53万,如叁兴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支付,由送变电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之前将53万工资款,按送变电公司与叁兴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承诺书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由送变电公司,将所拖欠***施工队施工人员人工工资53万发放到施工人员手中。”该承诺书加盖了送变电公司项目部印章,项目部经理郑武奇亦在该承诺书上签字。依据该承诺书的还款意思表示,送变电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一审重审时应围绕***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在查清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责任后,依法公正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3民初9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惠丽
审 判 员 曹 杰
审 判 员 相 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慧子
书 记 员 姜乃嘉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