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叁兴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根河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根河市叁兴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785民初176号
原告:根河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兴安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52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告:根河市叁兴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护林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顾问。
原告根河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根河市叁兴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与本案相关的另一案件正在申请执行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翟美娟
人民陪审员夏天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