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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安平县益航堤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3知民初166号之二
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益航堤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双瑶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原告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该有关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原告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陈洋审判员张铮
法官助理**龙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