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陕06民辖终65号
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民初1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630民初1150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宜川法院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专属管辖,认为本案应由宜川县法院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工程为高速铁路建设工程,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条款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答辩人是工程承包方系该工程的施工方,不是发包方,申请人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才属建设施工合同。本案双方签订的《蒙华9标五工区高家山隧道出口危岩防护协议》(下称防护协议)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子案由,因此不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二、双方签订的《防护协议》约定了争议解决法院为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布鲁克公司住所地法院,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且双方签订的《主动防护网买卖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提交申请人住所地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因此,结合双方签订的《防护协议》和《主动防护网买卖合同》,本案应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宜川法院并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实践中,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等。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双方当事人在《防护协议》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武烨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