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1财保12号
申请人上海庞翎智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1,620,140.00元银行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2016年8月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等材料提交本院。担保人洪磊以上海市鲁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庞翎智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20,14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洪磊上海市鲁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庞翎智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伟梅
书记员 叶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