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沪02执1349号
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4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庞翎智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43,140��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支付仲裁费、保全费人民币40,730元。本院依据该裁决,于2016年12月7日向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850.3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491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42,720.3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钱松青
审判员 袁黎明
审判员 朱 伟
书记员 胡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