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炜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炜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华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03执492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303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南充炜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华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人民币9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南充市华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花园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产、经营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充市华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无不动产、车辆、证券、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信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南充市华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星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同时将南充市华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南充炜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工程款人民币90000.00元未能实现。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陈 志 审判员 冯 燕
书记员 何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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