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森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根河市森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丹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785民初6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原告:根河市森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根河市森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无法查找到被告***的下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翟美娟
人民陪审员夏天佑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